去(2017)年12月1日大法官公布755及756兩號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違憲。釋字755號認為,現制下,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依法得為救濟的管道最終只止於行政權內的申訴,無法向司法權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不合。756號解釋認為,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監所長官在未區分受刑人信件種類、未斟酌個案情形下,一律均可閱讀受刑人書信,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
此兩則解釋可說是監所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前者終於突破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窠臼,將司法保障之光引進監獄中;後者則重申了監獄行刑的目的,並非只著重懲罰,進而剝奪受刑人一切權利。受刑人除人身自由受限外,仍如同一般人民一樣享有其他憲法上的權利,也當然包含秘密通訊的自由。
大法官解釋後,未來監獄行刑法將如何修正,藉由這期東森雲論,向各位朋友分享近年我在立院推動獄政改革秉持的理念與未來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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